(2017)琼0106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周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6民初2664号原告(反诉被告):高某某,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家庭住址:海南省万宁市,现住海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某某,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女,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海口市。被告(反诉原告):周某某,女,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良、孙灵灵,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反诉原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被告周某某也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及被告周某某的撤诉行为,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本诉;二、准许被告周某某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计134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9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家炎人民陪审员 王 映人民陪审员 邢益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