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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2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苏某1与苏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1,苏某2,武某,苏某3,苏某4,苏某5,苏某6,苏某7,苏某8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02民初2514号原告:苏某1,住白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系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2,住白银市。被告:武某,住白银市。被告:苏某3,住白银市。被告:苏某4,住白银市。被告:苏某5,住白银市。被告:苏某6,住白银市。被告:苏某7,住白银市。被告:苏某8,住白银市。原告苏某1与被告苏某2、武某、苏某3、苏某4、苏某5、苏某6、苏某7、苏某8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苏某1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苏某1负担。审判员郭树宏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魏晓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