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财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杭州敦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尚峰天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敦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尚峰天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财保103号申请人杭州敦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六和路307号2幢7层。法定代表人李先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先军,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尚峰天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西路12号高科尚都摩卡7栋806室。法定代表人冯淑贤,职务不详。申请人杭州敦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尚峰天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一拖再拖,至今仍拒不向申请人支付货款,目前,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的经营出现不正常状态,有可能随时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为保障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和法院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现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50000元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城南支公司提供保额350000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敦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尚峰天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冻结价值350000元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财产。以上财产冻结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丹打印:相丽华校对:魏张红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