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3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艳飞与王燕飞、王永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艳飞,王燕飞,王永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民初1533号原告胡艳飞,女,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告王燕飞,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告王永奎,男,195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胡艳飞与被告王燕飞、王永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胡艳飞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燕飞自愿撤回诉讼,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艳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艳飞负担。审判员 贺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