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执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闫金其与王银国、陈立军等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金其,王银国,陈立军,俞正江,莫如松,罗庭强,张淑琴,周红勇,赵秉军,宁夏勤诚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02执1920号申请执行人:闫金其,男,生于1966年1月2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申请执行人:王银国,男,生于1970年9月2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申请执行人:陈立军,男,生于1982年12月9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申请执行人:俞正江,男,生于1953年12月3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申请执行人:莫如松,男,生于1954年12月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申请执行人:罗庭强,男,生于1969年1月19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申请执行人:张淑琴,女,生于1968年8月19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申请执行人:周红勇,男,生于1966年11月3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申请执行人:赵秉军,男,生于1983年12月2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被执行人:宁夏勤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大武,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金其、王银国等九人与被执行人宁夏勤诚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64366元,执行费865元未缴纳。经向各金融机构、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房屋、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执行期满,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杨奎力审判员苟飞飞审判员安治超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韩雪玲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