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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行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余祥玖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祥玖,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07行初270号原告余祥玖,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杨海平,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祥玖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武侯行政审批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祥玖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诗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