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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文敏与秦仕战徐平蒋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敏,秦仕战,徐平,蒋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0执异22号异议申请人:文敏,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丰都县。申请执行人:秦仕战,男,1972年9月22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执行人:徐平,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执行人:蒋倩,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本院在执行秦仕战与徐平、蒋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文敏以本院在执行中扣划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属于自己与蒋倩婚前个人财产为由,于2017年8月8日书面提出异议,请求本院将扣划的案款返还。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6年8月1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异议人文敏称:我与蒋倩于2016年3月25日登记结婚,而徐平、蒋倩向秦仕战借款时间是2013你11月12日,显然这笔债务系蒋倩和徐平的共同债务与我没有任何关系。我和蒋倩结婚一年多时间,给她买婚戒给她钱出去旅游,帮她还其他执行案件的款花去了10多万元,现在法院在我银行账户中扣划的24000元,属于我婚前的个人存款。因此要求法院将扣划的款全部返还给我。申请执行人秦仕战称:案外人文敏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他现在与被执行人蒋倩是夫妻,他们现在的银行存款就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银行账户中有存款10多万元,法院才扣划了24000元,没有扣划到他们共同财产的一半。再有法院既然在扣划存款,我相信是依法扣划的。要求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文敏的异议请求。被执行人蒋倩称:徐平找秦仕战借款我根本不知道,法院判决我和徐平共同偿还,我没有办法,最多我只能偿还本金的一半10000元。银行存款是文敏的个人财产,法院扣划了24000元要求法院给我个明白算账。被执行人徐平未作辩称。经审查查明:2013年11月9日,徐平向秦仕战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同月12日偿还清。同日,秦仕战将20000元借款转入徐平银行账户内,到期后徐平未归还借款,秦仕战向法院起诉,请求徐平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以(2015)丰法民初字第04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平、蒋倩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秦仕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秦仕战申请本院执行。另查明:徐平与蒋倩于2011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后于2014年4月3日登记离婚。蒋倩与文敏于2016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至今。蒋倩无职业,文敏在丰都县烟草公司上班,每月工资8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7月19日以(2017)渝0230执2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蒋倩之夫文敏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31002380017002xxxxx内存款共计105860.85元中扣划24000元到法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判决书、裁定书、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秦仕战申请执行徐平、蒋倩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债务虽然是蒋倩与文敏婚前的个人债务,但蒋倩与文敏结婚有一年之久,文敏个人名义在银行的存款10万余元,应该属于文敏和蒋倩的共同财产。文敏提出本院扣划的款项属于其个人财产的理由不能成立,故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裁定,扣划被执行人蒋倩之夫文敏银行存款中的24000元并无不当。异议人文敏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文敏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讼,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茂柏审判员  付小华审判员  郑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