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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高建廷、焦玉花等与高超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廷,焦玉花,高超,高桥,王俊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265号原告:高建廷,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原告:焦玉花,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高建廷之妻。被告:高超,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被告:高桥,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与高超系兄弟关系。被告:王俊云,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与高超、高桥系母子关系。原告高建廷、焦玉花诉被告高超、高桥和王俊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廷、焦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收4450元,实际应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洪峰审 判 员  刘继业人民陪审员  魏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