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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功圣与被告曹维合同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功圣,曹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483号原告:王功圣,男,1942年1月16日生,汉族,湖南临武县人,住临武县。被告:曹维,女,1989年5月7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功圣与被告曹维合同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以已与被告曹维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功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雷小明人民陪审员  曹 志人民陪审员  周崇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雪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