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周鹏、于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鹏,于欢,李伟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773号申请执行人周鹏,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152127198901201210,汉族,住蓬莱市;被执行人于欢,女,1982年7月13日出生,370602198207130220,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李伟鹏,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370681198204192253,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登州法庭2017年4月21日生效的(2016)鲁0684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于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28270元。本院查明于欢支付宝账号:jy9×××@163.com人民币1008.00元,于欢支付宝账号:153××××6856人民币499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于欢所有的于欢支付宝账号:jy97×××29@163.com人民币200000元,于欢支付宝账号:15×××56人民币2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明阳助理审判员 刘会臣助理审判员 刘永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国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