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曹国勇、李永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国勇,李永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曹国勇,男,1987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李永超,男,199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22民初1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