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4非诉行审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景谷县国土资源局诉陶云山城建行政非诉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陶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824非诉行审36号申请执行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陶荣华,职务局长。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执行人陶云山,系景谷县人。申请执行人景谷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陶云山不履行景国土资执罚(2017)80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于同年9月6日,以申请执行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取被执行人的姓名与其身份信息不符为由,向本院递交《撤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撤销景国土资执罚(2017)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修改后)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申请执行人所依据的景国土资执罚(2017)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确定承担具体行政行为义务的相对人,对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人所作出的处罚,缺乏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对他人合法权益可能造成影响。认定,景国土资执罚(2017)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主体不明确、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四)项、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景谷县国土资源局的景国土资执罚(2017)80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杨 超审判员 庞育龙审判员 薛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亚东附: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第九十五条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