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6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耀华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盈润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耀华玻璃有限公司,南京盈润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6587号原告:南京耀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五里工业园五合路。法定代表人:金广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盈润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瑞风路69号。法定代表人:殷文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耀华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盈润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耀华玻璃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耀华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耀华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8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5648元,由原告南京耀华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模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