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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玉青、丁苇苇等与菏泽大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荆门市永恒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青,丁苇苇,丁波,菏泽大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荆门市永恒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528号原告王玉青(系死者丁宏华妻子),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原告丁苇苇(系死者丁宏华之女),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原告丁波(系死者丁宏华之子),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柏,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三原告。被告菏泽大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4932410127。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高新化工园区淮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马文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荆门市永恒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月亮湖路**号。注册号码:420800000150569。法定代表人:屠礼进,首席代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青、丁苇苇、丁波与被告菏泽大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荆门市永恒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二被告的过错责任有待于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须待另一案件审理终结后再起诉为由,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青、丁苇苇、丁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青、丁苇苇、丁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0元,减半收取5850元。由原告王玉青、丁苇苇、丁波负担。审判员  徐先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