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刑终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某、王某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王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终82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某、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粤0604刑初76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二、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原审被告人梁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梁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某撤回上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刑初7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达 琳代理审判员  邱汉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楚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