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孙艳茹为与被告邱学军离婚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茹,邱学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829民初1052号原告:孙艳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肖飞,男,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学军,男,汉族。原告孙艳茹为与被告邱学军离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期间,原告孙艳茹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案件事实:原告孙艳茹与被告邱学军于2011年6月20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感情不合,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离婚。本案经诉前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同意离婚。二、原、被告婚后所建房屋及其他财产归被告所有。三、原、被告婚后各自所欠外债由各自偿还。四、原、被告对本案其他问题均不再争执。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经立案审查,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关晓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银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