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7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石狮市鸿盛纸业有限公司与晋江龙晔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鸿盛纸业有限公司,晋江龙晔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7060号原告:石狮市鸿盛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盛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东西二路2号工业区B1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052252508。法定代表人:蔡明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纯利,晋江市永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明艺,晋江市永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晋江龙晔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晔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龙湖影剧院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64673019。法定代表人:施军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鸿盛公司与被告龙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鸿盛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鸿盛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狮市鸿盛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29元,减半收取计914.5元,由石狮市鸿盛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雄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少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