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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2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苏元平与李玉党、浙江省余姚市嘉逸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元平,李玉党,浙江省余姚市嘉逸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898号原告:苏元平,男,197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李玉党,男,198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浙江省余姚市嘉逸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丈亭镇渔溪村西街C区13号。法定代表人:李玉党,公司经理。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84号。法定代表人:卢朋,公司董事长。原告苏元平与被告李玉党、浙江省余姚市嘉逸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以被告已经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元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苏元平负担。审判员  赵志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华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