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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四维电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乐、张桂源、吴振山、吴兵兵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四维电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张甲某,张乙某,吴甲某,吴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203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四维电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甲某,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乙某,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甲某,男,1698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乙某,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四维电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甲某、张乙某、吴甲某、吴乙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828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四维电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卓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