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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第15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舒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某,李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第1582-2号申请执行人:舒某,女,1991年3月13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李某1,男,1985年10月18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舒某与被执行人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第86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一、原告李某1与被告舒某离婚。二、原被告所生男孩李某2(2010年11月7日生)随原告李某1生活,被告舒某自2016年3月21日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三、位于宁江区滨江一号小区5号楼2单元405室的楼房一栋(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1,尚未办理产权证)归原告李某1所有,原告李某1给付被告舒某房屋折价款5万元,此款于2016年4月20日前给付1万元,剩余4万元于2016年8月20日前给付完毕。四、在中国建设银行吉林油田分行贷款14万元(用于购买楼房)由原告李某1偿还。一审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剩余48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李某1。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万元,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工资款予以冻结,终结本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6)吉0702民初第8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世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