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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5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邱金玲与蔡修池、蔡修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金玲,蔡修池,蔡修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5885号原告:邱金玲,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蔡修池,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蔡修海,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金玲与被告蔡修池、蔡修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邱金玲于2017年8月21日提出撤回对被告蔡修池、蔡修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金玲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金玲撤回对被告蔡修池、蔡修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4元,减半收取552元,由原告邱金玲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林必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梁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