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5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程兴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梦衣岚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程兴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梦衣岚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599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程兴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岭南路85号广佛智城1号楼第9层第1909号。法定代表人:唐国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市梦衣岚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从九路381号自编383号C幢二楼。法定代表人:尹小兵,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人佛山市程兴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梦衣岚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粤73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驳回原告佛山市程兴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原告佛山市程兴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民终169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712号民事判决;广州市梦衣岚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佛山市程兴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7年5月22日,佛山市程兴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以广州市梦衣岚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案件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广州市梦衣岚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梦衣岚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逾期未回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59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审 判 员 邓居诚助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佳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