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叶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叶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2022号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被告:程叶旺,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叶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程灿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储昭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