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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蒋育岐与张新明、顾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育岐,张新明,顾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2039号申请执行人蒋育岐,男,195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代理人王庆秋,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新明,男,198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顾琴,女,1985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蒋育岐与张新明、顾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太浏民初字第00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新明、顾琴共同归还原告蒋育岐借款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8月11日起计算至两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至原告蒋育岐确认的银行账户(户名:蒋育岐,开户行:太仓农村商业银行陆渡支行,账号:62×××17)。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被告张新明、顾琴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因张新明、顾琴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蒋育岐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5833.7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浏民初字第00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宇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