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1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岳阳县荣家湾镇人民政府与刘满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县荣家湾镇人民政府,刘满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1民初1028号原告:岳阳县荣家湾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岳阳县荣家湾镇车站南路145号。责任人:孙荣华,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铭,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满秀,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原告岳阳县荣家湾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刘满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岳阳县荣家湾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岳阳县荣家湾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县荣家湾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岳阳县荣家湾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万祥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胥方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