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日照市吕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日照市吕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树俊,吕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510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诉讼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市吕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西路西首(东方热电公司对过)。法定代表人:张树俊,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树俊,男,汉族,系日照市吕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莒县。被执行人:吕华梅,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系被告张树俊之妻)。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吕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树俊、吕华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鲁1102民初60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86929.06元及利息、诉讼费;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102执510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吕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树俊、吕华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朱晓云审判员 惠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吉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