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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家龙、首诚(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龙,首诚(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天津市瀚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396号申请执行人王家龙。委托代理人胡俊琦,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首诚(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泉州北路18号B座230-27(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高洪顺,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瀚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泉州北路18号A座301-20(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祥,董事长。案由: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王家龙与被执行人首诚(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天津市瀚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98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16014元,担负诉讼费1310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瀚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被执行人首诚(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证券开户信息;无机动车辆和房产。以上事实,书证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首诚(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天津市瀚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139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歧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树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