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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金伯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795号被执行人:金伯兴,男,194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执行人金伯兴因犯盗窃罪涉及财产刑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本案的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本院(2014)门刑二初字第0015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赃款人民币三千七百二十元。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金伯兴名下无银行存款以及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本人属于低保户。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刑事财产刑的执行,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并参照民事执行的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金伯兴采取罚金刑及追缴财产的强制措施。目前,金伯兴无收入来源,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本人系低保户,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害人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海东代理审判员  葵锋英代理审判员  张杨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