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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韩小波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3刑初261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小波,男,1995年6月17日出生(自报)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均为桐梓县,2015年6月26日因故意毁损公私财物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16年12月12日因吸毒分别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7]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小波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于同月19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树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小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7日上午5时许,被告人韩小波在丰泽区丰泽街道刺桐路XX网咖上网时,酒后为发泄情绪,将网咖内的三台显示器踢倒;随后到网咖外的停车场,持砖头砸坏被害人王某停放该处的闽C×××××号皮卡车的前挡风玻璃;接着到泉秀路被害人刘某的沙县小吃店门口,持砖头砸坏该店的玻璃门;后又到相邻的被害人邹某的纯斋香酥板栗饼店门口,持砖头砸坏该店的玻璃柜台,致该玻璃柜台内60公斤板栗饼毁损。经鉴定,被毁损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157元。随后,韩小波搭乘被害人栗某驾驶的出租车到丰泽区泉秀路领袖天地附近时,因拒付车费与栗某发生肢体冲突,韩咬伤栗的右手小指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栗某的伤情属轻微伤。案发后,上述被害人先后报警,公安人员经侦查,于当日在丰泽区泉秀路领袖天地附近将韩小波抓获归案。归案后,韩小波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黄某的证言、被害人向某、刘某、邹某、罗某、栗某、王某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检查笔录、尿液采集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结论告知书、吸毒人员详细信息、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吸毒成瘾认定书、吸毒成瘾认定结论告知书、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香酥板栗饼价格询价的复函、全省网吧上网记录信息、监控截图、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疾病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前科查询、违法犯罪前科说明、监控录像、人口信息、人员基本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小波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韩小波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韩小波有多次被行政处罚的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小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挥锷人民陪审员  曾晓强人民陪审员  叶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志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