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谢凤林、苏祥骏等与武汉市兴荣伟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凤林,苏祥骏,苏黎,武汉市兴荣伟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882号原告(反诉被告):谢凤林,女,195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现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反诉被告):苏祥骏,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反诉被告):苏黎,女,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汉阳区,现住武汉市汉阳区,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威,湖北诗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兴荣伟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Ⅱ-5地块(芳草四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陈汉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婵,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芳,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反诉被告)谢凤林、原告(反诉被告)苏祥骏、原告(反诉被告)苏黎与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兴荣伟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本诉与反诉,当事人对本案相关事实存在较大争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晓凌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