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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民终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国军与王立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军,王立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终8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军,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广涛,内蒙古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波,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荣(系王立波的姨夫),男,住黑龙江省甘南县。上诉人李国军与被上诉人王立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1民初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国军于2017年8月18日以存在客观原因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国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88.45元,减半收取1794.23元,由上诉人李国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国华审 判 员  李 光代理审判员  蒋忠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