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执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1775曹为祥与顾文军、李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为祥,顾文军,李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21执1775号申请执行人曹为祥,男,1968年6月3日生,汉族,住海安县。被执行人顾文军,男,196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海安县。被执行人李金平,女,197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海安县。关于曹为祥申请执行顾文军、李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19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顾文军、李金平向曹为祥借款本金20万元;于2016年8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之间的利息为5万元,亦于2016年8月31日前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2036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执行中,2017年8月17日,被执行人顾文军、李金平主动履行5万元;双方当事人达成约期还款协议。本案申请人曹为祥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约期还款协议后,申请人曹为祥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曹为祥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朋涛审判员 徐 涛审判员 陈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