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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季超、孙净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季超,孙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季超,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孙净,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案由:盗窃罪执行依据: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港刑初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扣划被执行人季超银行存款,季超承担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孙净经四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下落不明,故本案针对季超的执行应当裁定实体终结,针对孙净的执行应当另行立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一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