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季超、孙净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季超,孙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季超,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孙净,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案由:盗窃罪执行依据: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港刑初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扣划被执行人季超银行存款,季超承担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孙净经四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下落不明,故本案针对季超的执行应当裁定实体终结,针对孙净的执行应当另行立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一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