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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罗光云与被告吴昊、李根华、吴权治、何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光云,吴昊,李根华,吴权治,何寒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1610号原告罗光云,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吴昊,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李根华,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吴权治,男,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何寒梅,女,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罗光云诉被告吴昊、李根华、吴权治、何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光云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罗光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光云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60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才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