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罗光云与被告吴昊、李根华、吴权治、何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光云,吴昊,李根华,吴权治,何寒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1610号原告罗光云,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吴昊,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李根华,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吴权治,男,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何寒梅,女,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罗光云诉被告吴昊、李根华、吴权治、何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光云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罗光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光云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60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才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