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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4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任昌见与肖刚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昌见,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公司,肖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4651号原告:任昌见,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冲,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龙驹镇龙渠大道。法定代表人:何德平。被告:肖刚,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任昌见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公司和被告肖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任昌见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昌见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昌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任昌见负担。审 判 长  向 红人民陪审员  张宏德人民陪审员  曾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段辉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