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50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美菊、王美娣等与王礼华、陆雷虹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菊,王美娣,王美香,王礼琴,王晓群,王礼华,陆雷虹,顾春娟,施卫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5033号之一原告:王美菊,女,1953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王美娣,女,1957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王美香,女,1960年2月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王礼琴,女,196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王晓群,女,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波,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礼华,男,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陆雷虹,女,1968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顾春娟,女,1976年3月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施卫东,男,197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受理原告王美菊、王美娣、王美香、王礼琴、王晓群与被告王礼华、陆雷虹、顾春娟、施卫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美菊、王美娣、王美香、王礼琴、王晓群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菊、王美娣、王美香、王礼琴、王晓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9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21(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美菊、王美娣、王美香、王礼琴、王晓群负担。审判员 陆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建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