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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泸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文霞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566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582197666E。法定代表人:车福兵,总经理。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梁文霞,女,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申请执行人泸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文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梁文霞15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泸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梁文霞1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霞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书记员 万小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