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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元建等与被执行人郭满亮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元建,曾文,郭满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403号申请执行人杨元建,男申请执行人曾文,男被执行人郭满亮,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元建、曾文与被执行人郭满亮故意杀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耒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481刑初3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郭满亮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元建损失129700.58元、曾文损失61071.2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481刑初3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小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保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