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战锋与陕西华纳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战锋,陕西华纳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2218号原告陈战锋,男,汉族。被告陕西华纳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楠,该公司经理。原告陈战锋与被告陕西华纳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战锋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战锋提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战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同 创审 判 员 马 俊人民陪审员 姚广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珂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