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2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保清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保清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2刑初29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保清,绰号“妃黑”,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11月11日自动到雷州市公安局纪家派出所投案,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7〕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保清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7年7月5日,依法由审判员何俊传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陈某和人民陪审员郑乃玺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欣担任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保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下旬开始,被告人黄保清在雷州市君临国际酒店租赁910房,由酒店提供麻将台,每天召集社会人员到该房间打麻将赌博,并在每局抽水人民币10元。另外黄保清以每天人民币80元的报酬聘请秦某帮其看管赌场。2015年4月27日0时许,苏某、杨某、黄某1、李某1真等人在该赌场赌博时,被雷州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同时,民警在现场扣押“抽水”款人民币900元和参与赌博人员赌资1735元。2016年11月11日,黄保清自动到雷州市公安局纪家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保清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保清非监禁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保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下旬开始,被告人黄保清在雷州市君临国际酒店租赁910房,并要求该酒店提供麻将台1张摆放在房间里,每天召集社会人员到该房间打麻将赌博,并每局抽水人民币10元。期间,被告人黄保清以每天人民币80元的报酬聘请秦某帮其看管赌场。2015年4月27日0时许,参赌人员苏某、杨某、黄某1、李某1真等人在该赌场赌博时,被雷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在现场扣押“抽水”款人民币900元、人民币150元及参赌人员赌资人民币1735元,同时缴获绿色铁柜子1个、麻将台1台、麻将牌1副、监控摄像头1个。另查明,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黄保清自动到雷州市公安局纪家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上述罪行。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抽水款人民币900元、人民币150元、绿色铁柜子1个、麻将台1台、麻将牌1副、监控摄像头1个等物证;2.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秦某、苏某、李某1真,杨某,黄某1、何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保清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黄保清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保清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固定场所及召集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保清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保清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保清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黄保清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缴获随案的“抽水”款人民币900元和人民币150元系被告人黄保清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随案的绿色铁柜子1个、麻将台1台、麻将牌1副、监控摄像头1个系赌博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销毁。根据被告人黄保清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黄保清予以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保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缴获随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和1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人民币1735元,由侦办机关依法处理;扣押随案的赌博工具绿色铁柜子1个、麻将台1台、麻将牌1副、监控摄像头1个,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俊传审 判 员 陈再美人民陪审员 郑乃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