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6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吕良与王宝芳、王志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良,王宝芳,王志成,王少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6209号原告:吕良,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王宝芳,女,200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王志成(系被告王宝芳之父),男,1975年12月22日,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王少勤(系被告王宝芳之母),女,1977年4月13日,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原告吕良与被告王宝芳、王志成、王少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计77元,由原告吕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辉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俊萍速 录 员 杨莹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