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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4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范畄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4509号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范畄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钰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铁晓璐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得批准而仍不预交,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