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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6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程冬华与被告曹升波、曹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冬华,曹升波,曹升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6民初551号原告:程冬华,男,1970年出生,住平利县。被告:曹升波,男,1994年出生,住平利县。被告:曹升华,男,住平利县。原告程冬华与被告曹升波、曹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程冬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冬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冬华的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程冬华承担。审判员  王森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