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程冬华与被告曹升波、曹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冬华,曹升波,曹升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6民初551号原告:程冬华,男,1970年出生,住平利县。被告:曹升波,男,1994年出生,住平利县。被告:曹升华,男,住平利县。原告程冬华与被告曹升波、曹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程冬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冬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冬华的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程冬华承担。审判员 王森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