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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异283、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广州科技开发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广州市广源实业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科技开发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广州市广源实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异283、284号异议人:广州科技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232号801房。法定代表人:李运南。委托代理人:戴炜,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原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第三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166、168号首层、夹层、二至四层。负责人:贺永军。被执行人:广州市广源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07号19楼自编1904之一房。法定代表人:陈景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广源实业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广州科技开发总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02)穗中法执字第36号-7查封裁定不服,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广州科技开发总公司以涉案房屋提出异议申请的适格主体应为涉案房屋的实际占用居住人为由,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广州科技开发总公司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广州科技开发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彤审判员 黄晓清审判员 叶洁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翠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