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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2017)鄂0804民初951号原告李家宏与被告赵燕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宏,赵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初951号原告:李家宏,男。被告:赵燕,女。原告李家宏与被告赵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李家宏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家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家宏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李家宏负担。审判员  杨云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黎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