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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常励敏因与被申请人曹修银、屈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励敏,曹修银,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571号申请人:常励敏,女,1971年5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曹修银,男,1953年7月20日出生,住郴州市。被申请人:屈萍,女,1956年11月1日出生,住郴州市。申请人常励敏因与被申请人曹修银、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曹修银、屈萍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常励敏提供保单作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励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曹修银、屈萍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青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