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财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金信恒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信恒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财保95号申请人: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英轩街3999号。法定代表人:赵东日,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金信恒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惠澄大道77号B楼219室。法定代表人:武存尖,董事长。申请人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信恒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承兑汇票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该案情况紧急,且已提供担保,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信恒特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穆彦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