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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柳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柳某,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夏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柳某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人借款15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25元,被执行人柳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柳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夏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51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银生审判员 张琦& # xB;审判员 贺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