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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6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高小放与平顶山市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放,平顶山市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6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小放,男,汉族,1971年11月1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平顶山市开源路南段。法定代表人侯振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高小放与平顶山市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查封平顶山市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开源路与轻工路交叉口东南角立威山X号楼第一层102铺,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平顶山市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开源路与轻工路交叉口东南角立威山X号楼第一层102铺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李召杰执行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