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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11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铜陵国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裴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国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裴晓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11民初539号原告:铜陵国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大通工贸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91440509F(1-1)。法定代表人:刘六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斌,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飞,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773904903。负责人:尹维其,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裴晓红,男,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铜陵国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被告裴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国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12.50元,由原告铜陵国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思琦 来自